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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万买固安回迁房,房源“缩水”、卖家无产权、交房无期!多起相似诉讼揭露当地楼市乱象

时间: 2025年11月18日 作者:314127396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 24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基于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安置房,会规定在取得房产证后的一定年限内(常见的是5年)不得上市交易。这个限制期的起算点通常以契税完税凭证上的时间或房产证登记日期为准。

然而,河北省固安县柏村,却有不少的外地人在这里买到了回迁房,其中安某就是购房人之一。

2020年8月29日,安某通过杨某鹏预定了一套柏悦府的回迁房,并预付5万元定金。

2021年6月21日,安某在杨某鹏的协助下,与河北京南·固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业园综合管理办公室、河北固安工业园区白村村民委员会,共同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拆分协议)》。

协议载明:“经柏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报经固安县人民政府旧城改造办公室批准,决定对柏村进行拆迁改造,甲乙双方在平等、资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协议中拆迁房屋情况仅体现“占地面积(实际丈量:459.7平方米),实际置换面积:120平方米”,“附件图”、“证载面积”“土地使用证号”全部空白。并在第四项第1条中约定:“回迁房不动产登记证办理在原产权人名下(后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2022年3月5日,安某向杨某鹏转账67万元,并签订《柏村回迁房买卖协议》,协议约定:以72万元人民币,购买杨某鹏拥有的独立产权的位于固安县柏村的回迁安置房柏悦府一套三居室,建筑面积120㎡。

2022年9月30日,安某收到由河北京南·固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具的“承诺书”,内容为:经认定符合购买柏村回迁房相关规定的业主安某火:自2022年10月1日起,36个月内交房,交房地址为“益民佳苑”“芳景园”“柏村村址回迁小区”,以抓阄方式分房。

这也就意味着,安某与杨某鹏约定的“柏悦府”回迁房,变成了“益民佳苑”、“芳景园”。

对此,安某多次与杨大鹏交涉,杨某鹏却表示“能给你一套房子就不错了”。

安某表示, 他是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的杨某鹏,由于自己并不是柏村村民,开始对这事儿也是半信半疑,所以仅付给杨某鹏5万元定金,直到后来跟政府签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分拆协议)》,才认为这个事是真的,这才与杨某鹏补签了购房协议,并全额支付购房款72万。 万万没想到这竟然是个圈套。

无奈之下,安某选择诉讼,在庭审过程中才发现,杨某鹏竟然也不是柏村村民,因此,对他是否拥有独立产权的柏村回迁房表示质疑,并当庭提出要求杨某鹏提供独立产权柏村回迁房的证据,法庭也告知杨某鹏“庭下五日内提交辛某(拆迁补偿协议中的原房主)拆迁协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及杨某鹏与辛某之间的120平米的安置房买卖协议,预期视为举证不能,承担影响的法律后果”。然而,直到判决杨某鹏也未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据,但这并没有影响法院对购房合同有效的认定判决。

固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安某火与被告签订的《柏村回迁房买卖协议》明确约定了所受房屋为柏村回迁安置房及具体的拆分安置面积;安某火与河北京南·固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园综合管理办公室及和河北固安工业园区柏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拆分协议)》约定了具体的回迁面积及房源的选定方式,结合杨某鹏与安金火签订案涉协议,可证式各方对房屋交付期限的不确定性是明知的,原告亦对房屋交付过程中的风险隐患有一定的预判。

对原告提出的涉案房屋无预售许可,法院认为《柏村回迁房买卖协议》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拆分协议)》均约定由安某火购买杨某鹏的拆迁安置面积,并约定了房屋交付的时间,该约定为明确约定,仅为履行期限不确定,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然而对于被告是否真实拥有独立产权的柏村回迁房,或者是否与辛某签订了柏村回迁房买卖协议,以及杨某鹏与安某火签订的《柏村回迁房买卖协议》中明确约定的柏悦府回迁房只字未提。

通过裁判文书网可以看到,因为购买柏村回迁房的涉诉案件不只安某一起,其中有原告因购房至今已达七年未能交房提起诉讼,有原告2021购房家中出现变故,但均因河北京南·固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具的“承诺书”被法院认定协议可以实现,驳回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然而,河北京南·固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具的“承诺书”表示:将自2022年10月1日起36个月内交房,如不能按时交房将补足2022年10月1日起36个月期间过渡费,如不能按期交房,后续补偿时间顺延至实际交房日,费用标准按柏村村民同等待遇交付。

也就是说,回迁房究竟什么时候可以实现,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节点。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564932312807309830/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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